志愿服务精神是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多年来,各级部门和社会团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志愿服务立法对全市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更具深远意义。《条例》的实施将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理念的深刻转变,逐步实现志愿服务的社会动员模式向政策推动和法律保障的方向转化。这也是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形式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展、参与度不断提高的发展需要。《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保障了志愿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有助于更好的发挥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有助于志愿服务的常态化建设。
作为区市县文明办,我们应该以此为有利契机,把《条例》贯彻好,利用好。以《条例》为依据,一方面规范注册管理。把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类组织、社会团体有效地引导到志愿服务组织中。《条例》的出台,把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从单纯的宣传号召,上升到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法律规定,这在更大和更重要的层面上体现了社会的倡导,我们要借助这一大好的契机,吸引更多的市民群众参与,推动志愿者工作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拓宽服务领域。要立足本地区群众的不同需求,把志愿服务作为弘扬进步的时代风尚、引领高尚道德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载体,让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得到全社会的关爱。运用项目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运行机制,搭建爱心平台。同时,更要关心志愿者的健康发展,既要为他们提供服务平台,更要健全激励机制、服务机制,让有爱心的人得到社会的尊重,让高尚的道德行为得社会的认可,推动志愿服务健康发展。(西岗区文明办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