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县文明办主任谈志愿服务条例体会
来源:大连文明网 发布于:2014-06-18 13:27
一、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互帮互助的精神早已沉淀于民族灵魂之中。雷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是民族精神的时代写照和共产党人的行为宗旨,时至今日,这种精神已然化作志愿服务的光辉,引领着人们崇德向善,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誓言中发扬光大。《条例》的制定,在某种意义上是民族愿望和时代精神的固化,是对广泛开展全民性志愿服务活动的必然要求。也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本身是各种难以详尽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纷繁复杂的关系中,对活动主体、对活动形式、组织程序、活动内容、活动结果以及评价标准都将有所规定,这是社会事业向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长海县志愿服务活动在市文明办的直接指导下开拓创新,始终把打牢志愿服务基础工作作为核心和根本,因此,制定了切实有效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了人员组成,领导机构和活动机制,对活动项目加以选择,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开展。确保志愿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常态化、社会化开展。
三、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全社会树立志愿服务人人有责的意识,当前我国的社会现实是经济快速发展,而民生各项事业的发展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社会配套措施又无法跟上,由于长期不均衡的发展,一些社会问题集中反映出来,而面对这种情况,全民性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而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条例》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对象的权益进行相应的确定,做到了权责明确,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这即保证了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保证了在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主体和志愿服务对象因意外情况而产生的纠纷时有法可依。
四、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志愿服务活动是一项全民事业,需要长期开展,长抓不懈。志愿服务是以调和社会关系为目的的一系列行为之和,因此,它要求参与的人数要多,要以公益为导向,奉献为准绳,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期望。《条例》的出台,顺应了时代要求和人们的期望,同时,因其具有约束力,并对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情况都有所规定,从而将保证这项事业长期稳定有序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