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相关情况介绍
来源:大连文明网 发布于:2014-06-18 13:41
一、制定《条例》的主要过程
《条例》的制定过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条例》源起代表议案。2013年1月,大连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张玉良等11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议案提出,开展志愿服务,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抓手,是加强新形势下群众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因此,制定《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用地方性法规来调整、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该议案一经提出,得到了大会主席团的高度重视,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将此议案交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内司委认为,张玉良等代表提出的议案比较成熟,结合我市志愿服务存在的问题以及志愿服务自身的重要意义,需要制定相关制度予以调整和规范。4月24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将制定《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为提案人,启动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条例》起草人大主导。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的主导作用,组织协调沟通、成立起草小组、规划起草进度、明确起草责任。经过上下反复调研、论证,几易其稿,形成了法规议案,并于12月23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这是我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将代表立法议案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并于当年组织起草、提交审议。人大常委会打破了以往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市政府作为议案主体的立法工作惯例,采取自主立法的方式。这是我市立法工作的创新,也是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主导作用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此外,代表立法议案的及时办理,提高了代表的提案的积极性,对于发挥代表在地方立法中主体作用意义重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也能够通过人大代表,越来越多、越来越“充分”地写进地方性法规中。
三是《条例》调研方式创新。在《条例》的审议过程中,人大法制委除采取以往的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调研方式外,还采取了论证会的形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2014年3月26日,法制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了专题论证会,邀请部分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立法咨询组成员、志愿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志愿者代表,针对志愿服务概念、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志愿者权利义务、志愿服务组织职责、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论证会参会人员广泛、讨论问题聚焦、达成意见一致,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为《条例》的顺利通过奠定了基础。
二、《条例》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分为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支持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三十八条。《条例》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为主旨,结合本市实际,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条例》的制定,使我市的志愿服务有法可依,加强了志愿服务管理的专业性,加强了志愿服务保障力度,激励民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升了我市志愿服务的整体水平。《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界定志愿服务基本概念。志愿服务是群众性、社会化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条例》对志愿服务是否有组织开展不加以限定。《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这表明志愿服务不只局限于有组织地开展,志愿者个人可以自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是明确志愿服务机制体制建设。对于志愿服务,《条例》本着“高度自治、低度管理”的原则,以支持、引导为主,管理、规范为辅,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在志愿服务的体制机制建设上,《条例》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志愿服务协调小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规定了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规定了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条例》在机制体制上的构建,为发展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起到推动作用,进而推进了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
三是明确志愿者的权利义务。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不计报酬地自愿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其精神值得肯定,自身需要尊重、权益也应当予以保障。《条例》规定了志愿者享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志愿服务活动信息、教育培训、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等六大权利,以及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隐私,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和管理并维护其声誉和形象等六大义务,保障服务对象和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志愿者的服务行为。
四是明确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除了明确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性质外,对于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站、队也做了相应规定。此外,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者,同时也是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条例》从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角度,对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培训、档案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做了规范,对于促进志愿服务组织自身建设起到积极作用。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要求其监护人陪同或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选派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的志愿者参加。通过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而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长效性、有序性。
五是明确志愿服务风险防范机制。尽管志愿服务活动本身具有奉献的价值取向,但奉献并不意味着不计风险。随着志愿服务不断壮大,风险防范逐渐提上日程。在志愿服务组织对风险防范的责任方面,《条例》对应当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形和内容做出规定,统筹考虑设计风险防范和救济,保障志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存在较高风险、或是需要志愿者提供一个月以上专门服务、或是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几种情形,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条例》还规定志愿服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并鼓励引导志愿者为自身购买保险,确保志愿服务意外伤害风险有效化解。对于志愿服务风险防范机制的设定,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志愿服务,让做好事的人没有后顾之忧地为他人、为社会奉献。
六是明确志愿服务支持与保障机制。如果说风险防范是志愿服务的“内部性保障”,那么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障,可称之为“外部性保障”。志愿服务是社会性、群众化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为了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营造鼓励、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志愿服务的支持与保障,具体包括:规定了对于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做出表率;规定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广播电视以及报刊网络等媒体在志愿服务中的作用发挥。此外,为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公开和共享工作制度,推进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促进志愿服务信息资源整合,《条例》对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做了规定。通过信息平台的搭建,一方面整合了志愿服务资源,另一方面为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奠定基础,进一步激发志愿者志愿服务热情,保障志愿者的权益。
志愿服务是在志愿精神感召下自愿开展的无偿的公益性服务活动,它既是人类社会公共生活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需要。《条例》的出台,对于弘扬我市志愿服务精神,倡导志愿服务理念,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是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了我市志愿服务活动成果以及先进的经验,并且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等方面对志愿服务活动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并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相关工作,为我市志愿服务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营造崇尚奉献的社会风尚,为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